(2017)黑810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某,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胡某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刘建东审判员 黄学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添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