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行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管拥平、汪昌兰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拥平,汪昌兰,霍山县黑石渡镇人民政府,管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行终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管拥平,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汪昌兰,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霍山县黑石渡镇人民政府,地址霍山县黑石渡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70032431712。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镇镇长。一审第三人管拥军,男,住安徽省霍山县。管拥平、汪昌兰诉霍山县黑石渡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案,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皖1525行初7号行政裁定,管拥平、汪昌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拥平、汪昌兰以实质争议已达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管拥平、汪昌兰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拥平、汪昌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思荣审判员 张西湖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世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