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缪信义、王凤菊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信义,王凤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信义,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菊,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伟,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缪信义因与被上诉人王凤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信义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缪信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