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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松林申请龙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松林,龙四清,刘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松林,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邵东县。被执行人:龙四清,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刘梅香,女,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邵东县本院依照生效的(2016)湘052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雷松林与龙四清、刘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四清、刘梅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8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