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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焦统雄和王绍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统雄,王绍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406号原告焦统雄,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绍存,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原告焦统雄与被告王绍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焦统雄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统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统雄负担。审判员  魏晋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彩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