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焦统雄和王绍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统雄,王绍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406号原告焦统雄,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王绍存,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原告焦统雄与被告王绍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焦统雄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统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焦统雄负担。审判员 魏晋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彩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