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爱琴与朱久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琴,朱久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93号原告赵爱琴,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朱久生,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琴诉被告朱久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琴因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和确切的地址,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爱琴的起诉。审 判 长 崔俊杰审 判 员 顾 威人民陪审员 余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亚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