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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罗区宏福家具城与范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罗区宏福家具城,范启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354号原告:新罗区宏福家具城,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经营者:项陈粮,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学春,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范启文,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新罗区宏福家具城与被告范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新罗区宏福家具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罗区宏福家具城在诉讼中以范启文已付清货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罗区宏福家具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元,由新罗区宏福家具城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