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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崇店与吴志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崇店,吴志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873号原告:梁崇店,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庆强,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娜,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180号保险大楼。负责人:林良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崇店诉被告吴志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崇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崇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元,由原告梁崇店负担。审判员  许文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