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云先与韩小波、韩小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先,韩小波,韩小党,孟小燕,李红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825号原告:张云先,女,汉族,1952年12月3日生,住修武县。被告:韩小波,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生,住修武县。被告:韩小党,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生,住修武县。被告:孟小燕,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生,住修武县。被告:李红利,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生,住博爱县。原告张云先与被告韩小波等四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1日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