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与曾文昌、梁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曾文昌,梁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609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地址:高州市大坡镇新兴街**号。主要负责人:张炳富,职务为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金,职务为该社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肖坚,职务为该社专职信贷员。被告:曾文昌。被告:梁珍。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诉被告曾文昌、梁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还清欠原告的贷款及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以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还清欠原告的贷款及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坡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