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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0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孝雷与董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雷,董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0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孝雷,男,1975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宝明,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孝雷申请执行董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董宝明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