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池州市池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东至民爆分公司与东至县伟力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池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东至民爆分公司,东至县伟力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朱俊松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517-2号原告:池州市池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东至民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舜帝花园商铺D段104号。负责人:汪崇文,经理。被告:东至县伟力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舜帝花园商铺D段103号。诉讼代表人:韩胜利,清算组组长。被告: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法定代表人:石林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斌,公司员工。被告:朱俊松,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龙林,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池州市池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东至民爆分公司与被告东至县伟力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朱俊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池州市池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东至民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6元减半收取7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何继华审判员 陈富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莉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