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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贵方杨礼群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贵方,杨礼群,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350号上诉��(一审原告)肖贵方,男,汉族,1961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礼群,女,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亮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市长。肖贵方、杨礼群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初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案��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肖贵方、杨礼群曾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公开办函(2016)24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所作答复行为违法,本院亦作出生效行政判决予以维持。现肖贵方、杨礼群又对该答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肖贵方、杨礼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勇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