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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成都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竹市孝德镇龙腾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孝德镇龙腾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随银。被执行人绵竹市孝德镇龙腾汽车修理厂。经营者:胡纯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成都薛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683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绵竹市孝德镇龙腾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8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绵竹市孝德镇龙腾汽车修理厂已搬离,原绵竹市孝德镇龙腾汽车修理厂所用的厂房和土地都是租用的,其经营者也下落不明,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财产。另查明该修理厂实际经营者胡纯珍名下有川FKW111微型面包车一辆,但该车已到报废年限且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