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家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25号罪犯陈家锋,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7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800元归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1822分。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3次。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