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传焕与赵成瑞、黄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传焕,赵成瑞,黄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2136号原告:侯传焕,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斌,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大永,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成瑞,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被告:黄素华,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原告侯传焕与被告赵成瑞、黄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侯传焕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传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传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侯传焕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人民陪审员 陈德串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