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坤申请执行郑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郑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9执1号申请执行人:李坤,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钱关桥,云南江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支明,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红河县。现租住元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坤与被执行人郑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红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云2529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事后郑支明不服提出上诉,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云25民终154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坤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查询了被执行人郑支明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相关信息,并搜查了其住所;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息人民币88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1220元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梅春审判员 龙雄明审判员 塔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