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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秋旺与张文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瓮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旺,张文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旺,男,1957年生,汉族,住高平市寺庄镇人。被执行人张文才,男,1972年生,汉族,住高平市寺庄镇箭头村,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育英街92号。本院在执行李秋旺与张文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康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