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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廖伦旭要求宣告廖伦立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伦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3民特7号申请人:廖伦旭,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3日,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人廖伦旭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廖伦立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伦旭以被申请人廖伦立于1997年1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廖伦立死亡。经查,廖伦立,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未婚,无子女,与申请人廖伦旭系同胞姐弟关系。被申请人廖伦立于1997年1月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逾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廖伦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廖伦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伦立自1997年1月外出打工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廖伦旭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廖伦立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廖伦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兰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