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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文苑路222号。法定代表人:陆永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周曙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7)皖0811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提出:上诉人是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涉案工程系招商引资项目,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本案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工程施工的地点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独秀大道以东、叶祠路以南、晴岚路以西、振风大道以北,属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案起诉争议金额未达到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故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