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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821执恢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继军与李增荣、刘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继军,李增荣,刘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0821执恢826号申请执行人梁继军,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增荣,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凤霞,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梁继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增荣、刘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增荣、刘凤霞偿还申请执行人梁继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1.8%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申请执行费15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7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凤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1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代理审判员:陈会军、李继斌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白凤平:本院在执行梁继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增荣、刘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增荣、刘凤霞偿还申请执行人梁继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2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1.8%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申请执行费15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826号案件的执行。刘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终结。陈会军: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8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