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与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初150号原告: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法定代表人:玄东允,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昌林,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信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延边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减半收取100900元,由原告延吉市小营镇光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池东波审判员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世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