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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文盛受贿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刑申34号郭文盛:你为受贿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630号刑事判决,以原二审就你检举揭发曾某某贩毒事项,本应认定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判决仅认定你构成一般立功有误,且二审法院未等待曾某某案侦查终结再作判决认定,属审理程序不当;二审未等待涉贪污贿赂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出台而作出判决,属于审理程序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等方面均无不当。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你申诉提出,原二审就你检举揭发曾某某贩毒事项,本应认定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判决仅认定你构成一般立功有误,且二审法院未等待曾某某案侦查终结再作判决认定,属审理程序不当。经查,你于2014年2月10日检举揭发曾某某贩毒,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4年8月28日出具查证情况说明表明,同年8月26日抓获曾某某等人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71余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你的上诉案,并于同年12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等待你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查证结果达6个月后,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查证情况说明,依法认定你具有一般立功表现,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案件的实体认定和处理程序均属正确。故你对原二审判决涉及立功事项的实体认定和处理程序提出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至于在你服刑期间,经公安机关对你所检举揭发事项进一步查证,继而查实曾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42余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曾某某死缓刑等具体情况,你可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依法申请减刑。你申诉提出,二审未等待涉贪污贿赂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出台而作出判决,属于审理程序不当。经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你的上诉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即二审判决前,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公布施行。综上,你的此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7.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原二审鉴于你具有立功表现等事实、情节,依法对你予减轻处罚是正确的。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抄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