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建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普叶,闫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671号自诉人靳普叶,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闫建成,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自诉人靳普叶以被告人闫建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靳普叶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靳普叶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靳普叶撤诉。代理审判员 李君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晓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