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94号被执行人:王文红,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王文红罚金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岱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手续,于2017年4月20��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做工作,被执行人王文红交款6000元。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岱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对上述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胜 利审判员 耿 立 斌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宜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