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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清涛与被执行人董大明、杨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清涛,董大明,杨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袁清涛,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董大明,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杨晓兰,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清涛与被执行人董大明、杨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凤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下落不明,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金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