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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崔庄乡崔庄村栗中组与徐万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崔庄乡崔庄村栗中组,徐万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56号申请人南召县崔庄乡崔庄村栗中组。被执行人徐万四,女,生于1957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崔庄乡崔庄村栗中组与被执行人徐万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