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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振发、张柱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振发,张柱劲,吕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金振发,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柱劲,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吕永清,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柱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金振发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吕永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张劲柱、吕永清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劲柱、吕永清的银行存款73062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劲柱、吕永清的银行存款7306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