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付龙刚、东阿县天元纤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龙刚,东阿县天元纤维有限公司,曹立新,崔新清,田永新,崔新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付龙刚,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东阿县天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陈集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被执行人:曹立新,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天元纤维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崔新清,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田永新,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司法局职工,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崔新芝,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东阿县物价局职工,住东阿县。系被告曹立新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崔新芝名下的住房公积金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