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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俞小琳与林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小琳,林珠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096号原告俞小琳,女,汉族,1957年5月19日出生,住平潭县,被告林珠娇,女,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平潭县,原告俞小琳与被告林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小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林珠娇名下位于福州市连江县潘度乡贵安村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盛苑16#1502室房屋,查封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并提供人民币20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俞小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珠娇名下的位于福州市连江县××贵安村××大道××天地××#××室房屋,查封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