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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素霞、王少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霞,王少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25民督8号申请人:张素霞,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址:隆尧县。被申请人:王少朋,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址:隆尧县。申请人张素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12月11日、201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因个人所需两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100000元现金,口头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支付,本金随需随支,利息每月16日支付。至今被申请人仅按约定利率1%支付了2015年12月16日前的利息。并于2016年7月18日偿还本金10000元,尚欠90000元。现因申请人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却以暂时无钱为由一拖再拖未予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少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素霞借款本金90000元,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申请费683元,由被申请人王少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丽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