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535号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社营业部主任。被告马某某,女,生于2002年7月20日,东乡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艳梅审判员 牟自忠审判员 周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