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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5191杨瑞与安徽省味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安徽省味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191号原告:杨瑞,男,199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安徽省味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木兰大道(307省道)与药都大道交叉口东南角W11W12第105铺。法定代表人:张广杰。原告杨瑞与被告安徽省味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瑞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