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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冯军来与张显春、张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来,张显春,张显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683号原告:冯军来,男,住肇东市。被告:张显春,男,住肇东市。被告:张显君,男,住肇东市。原告冯军来与被告张显春、张显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军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显春、张显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军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956元,2、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显春和担保人张显君于2007年3月23日向原告冯军来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9.8厘,2007年12月30日前还款,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书1份。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被告张显春、张显君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23日,被告张显春由被告张显君担保,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9.8厘,于2007年12月30日还款,并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书1份。还款期至后,被告未能偿还,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张显春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拒不偿还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张显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1,956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显君为其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显春、张显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冯军来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显春欠原告冯军来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1,956元,共计21,95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张显君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