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卢静与高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静,高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90号原告:卢静,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高嘉红,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卢静诉被告高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静撤回对被告高嘉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卢静。审判员  宫曙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