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卢静与高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静,高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90号原告:卢静,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高嘉红,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卢静诉被告高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静撤回对被告高嘉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卢静。审判员 宫曙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