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055号申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陕082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师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货款人民币256900元.案件受理费2512元,执行费3750元由被执行人师某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师某共计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人民币256900元,师某于2017年6月26日钱偿还12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钱偿还30000元、于2017年过年前偿还70000元,2017年共计偿还112000元,下剩余款于2018年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钱偿还36000元,最后一个季度偿还36900元至案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另案件受理费2515元,执行费3750元由被执行人师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1055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