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执字第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盛世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盛世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易梅,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被执行人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红,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2号1111室。被执行人云南盛世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冰,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美亚大厦14楼。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云南盛世同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昆民执字第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木云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