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国琴与刘兴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琴,刘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琴,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刘兴海,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2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国琴申请执行刘兴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国琴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