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栋,邵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1005035020。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栋,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邵巧云,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徽省休宁县公证处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2017)皖休公证字第6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栋、邵巧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栋、邵巧云存款561102.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