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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露霞、杨艾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霞,杨艾清,宋富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707号申请人:李露霞,女,1961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杨艾清,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宋富远,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露霞与被申请人杨艾清、宋富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露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艾清与被申请人宋富远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鼎国际广场1号楼××室(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保全金额324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艾清与被申请人宋富远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鼎国际广场1号楼××室(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一套,限额324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