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树涛与李井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涛,李井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10号原告:韩树涛,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井涛,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涛诉被告李井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韩树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涛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树涛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