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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建与赵林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64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申请人:赵林海,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与被申请人赵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川0727财保1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赵林海的银行存款14000元予以冻结,并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因与被申请人赵林海已私下履行还款义务,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林海的银行存款14000元的冻结,同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林海的银行存款14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斯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