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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德利与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利,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利,男。被执行人: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利与被执行人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为使此案得到有效保证执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关于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执行人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和注销。期限为三年。二、将被执行人大连光达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贤永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