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俊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44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建,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俊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3日16时许,驾驶×××××号五菱牌小型汽车装载存储液化石油气175千克的钢瓶10个,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河头村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王俊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涉案机动车辆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称重证明,机动车登记信息,户籍证明,证人赵某证言,被告人王俊建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俊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俊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俊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俊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王俊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