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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甲、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8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甲,女。被执行人高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甲、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期间,以(2016)陕0824民初498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凤在靖边县残疾人联合会领取的工资和地方生活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