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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宗家与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宗家,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848号原告:方宗家,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西路。负责人:吴艺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方宗家与被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方宗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宗家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宗家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方宗家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飞凡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