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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锐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高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62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锐,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高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6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高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截至2016年4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86275.3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1957元。现被执行人高锐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高锐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锐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363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高锐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艳茹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盈-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