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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建发与庞利君、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发,庞利君,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发,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经商,住湖北省云梦县。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庞利君,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经商,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银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庞利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银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娅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发与被执行人庞利君、徐州金正公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金正博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发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102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