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万周与王松叶、曹新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周,王松叶,曹新东,长葛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475号原告李万周,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永超,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松叶,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5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发晓,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新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17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曹发晓,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葛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启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周与被告王松叶、曹新东、长葛市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万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万周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李万周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龙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