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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能昌彦贪污、滥用职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能昌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9号罪犯能昌彦,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3)平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能昌彦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能昌彦不符合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对罪犯能昌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英审判员 秦绪启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茹 蔚 微信公众号“”